一、车辆挂靠合同纠纷?
根据《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职责;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职责。
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职责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赔偿,若所有人被挂靠方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职责。
操作中,原告无法判断,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使用人和被挂靠方一同列为被告。
二、哪些情形下属于挂靠?
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难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法律文件: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难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三、货车挂靠合同纠纷重庆的挂靠公司黑吗?
是何者挂靠公司,我们也有此难题,全部都是由公司说了算,这些都是公司的不平等条约!我们这些平民老百姓就是被宰的对像,
四、车队挂靠合同纠纷何者部门管?
车辆挂靠公司由车辆运输管理运管所来监管。
车辆挂靠主要是靠车辆运输管理运管所来监管车辆挂靠。属于企业单位与个人的商业行为。这种情况也不需要有单位来监管。 如果有车辆挂靠公司乱收费的现象,可以向当地的交管所进行投诉举报。
五、挂靠施工合同纠纷案诉讼主体是谁?
合同具有相对性,也就是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相对性的制度决定了,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然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经常发生以挂靠的形式进行实际施工的情况,也就是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难题的解释》对该种情况做出了规定,此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职责。
本案中,张先生借用有资质的建设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虽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但作为实际出
六、何情形下需要进行尸检?
1、法医不能尸检的情况只有一种:没有报案,而且公安机关不知道!(比如在家里病死,家属没有报案)报了案,那就必须进行尸检的,这是法医的职责和义务。家属拒绝检验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死者家属承担!
2、法医不能解剖尸体的情况是:通过尸表检验,死因明确,排除他杀,而且死者家属不要求解剖尸体。
3、如果死者仅仅是与法医认识的人,不够成申请回避的条件。 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下面内容情形其中一个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七、哪些情形下产生废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刻、地点和技巧,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局。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否决(废标)。
八、何情形下可以申请限制高消费?
活中,由于各种缘故,欠下债务的人未能及时偿还债务,债权人通常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诉讼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期得到债务的履行。如果债务人名下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事实上无能力履行文书的其他给付内容的,申请执行也变成一纸空文。这时,债权人通常是形式上赢了官司,事实上却是付出了大量精力财力,仍然于事无补。
因此,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进行,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的规定便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就制定了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的规定,2015年7月再次修订,在限制高消费的项目和内容上增加了不得乘坐高铁等行为,体现了法律的与时俱进,进一步保护了债权人。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未能按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履行义务的人,将被法院纳入被执行人名单,对这些人,法院也会依职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
为了严格执行,人民法院还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限制令的行为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债务人如果确实由于客观缘故无力偿还,而又必须要进行消费的,或提供担保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消费或解除限制令,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因此,法律并非完全支持任何一方,而是根据社会提高的客观情况进行规范,以期促进社会和谐,法治健全。欠下债务的人应尽量提前履行,避免被纳入失信人名单,避免被限制高消费,影响生活和职业。
九、合伙人在何情形下当然退伙?
无论兄弟们好,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当然退伙的客观情况有:
①作为合伙人的天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作为合伙人的天然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必然导致退伙。此种情形下,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人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十、何情形下采购需求应向社会征求?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